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12民初146号
原告:河南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市辖区启明三巷月1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柯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下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乡境内开港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1月19日生,系被告河南天下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天下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4元,由原告河南锦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