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3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何一帆,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杰座大厦2002。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一帆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7月20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天心区石子冲(112)号01栋605的房产,但该房产设有高额抵押,暂无处置价值;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湘A×××××、湘A×××××的车辆两台,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其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6月15日,因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湖南红太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按时前来报到,表示将与申请人协商还款。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何一帆,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1448元,已执行到位101424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红
审判员*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