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恢2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杰座大厦2002。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3月11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投资本金230000元,判决利息35190元,律师代理费15900元,后续利息56120元(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为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履行利息1892元(以,本金230000元为基数,以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基准利率,自2020年4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892元,执行费4160元,以上共计34615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615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