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35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土产杂品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新技术实验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完毕,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