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329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土产杂品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新技术实验建筑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生兆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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