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

某某与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9民初107号
原告:***,居民。
被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址: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377号。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臧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