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104民初1899号
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市河务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风,黑龙江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盘锦市河务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142.00元(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已交56,071.00元),减半收取56,071.00元。其中由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负担10,000.00元,退还山东临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公司46,071.0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费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