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雷行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雷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长征远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2民初3988号
原告:四川雷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7号1幢22层220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长征远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惠王陵西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宋吉友。
原告四川雷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征远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雷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雷行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