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01民初7297号
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国道路。
法定代表人:王小刚,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
法定代表人:褚晨皓,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库尔勒天山神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凤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刘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