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宝应普明电气设备厂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23民初3929号
原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普明电气设备厂,住江苏省宝应县。
经营者:邬某某。
原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应普明电气设备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悦
书记员呼延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