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民终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1116室。
法定代表人:褚晨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洁,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清园路39号轩和苑西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青利,新疆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昌吉市兴胜和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G座7层701、702、718室(125区2丘44栋)。
法定代表人:苏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亮,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张久亮,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上诉人四川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昌吉市兴胜和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张久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7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2)新2827民初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71.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孟   梅   君
审判员 阿瓦古丽·买买提
审判员 张   娟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