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6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1116室。

法定代表人:褚晨皓,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旭,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七树庄村南街224号。、

委托代理人:***,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中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应当围绕着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审理,劳动者是否在工作中受伤,系工伤认定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原审认定劳动者在准备材料的过程中受伤超出了本案的审理范围,在判决结果上,如果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四川立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