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283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0日生,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华(***妻子),女,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家庭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
法定代表人;鲁力。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生,四川省蓬安县金溪镇人,家庭住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金溪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巴 英
审判员 益西拉姆
审判员 严 正 琴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四朗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