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35民初4号
申请人:**,女,藏族,1979年02月20日出生,系四川省甘孜州巴塘县人,现住四川省巴塘县。
委托代理人:顾小波,四川领睿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炉城镇新市前街唐缘水岸******。
法定代表人:鲁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系四川省蓬安县人,现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分行51050xxxxxxxxxxxxxxx卡上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若被申请人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再冻结被申请人**个人持有农行卡62284xxxxxxxxxxxxxxx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人民币1500000元,并以申请人**所有的房子1栋(温房权证监证字第**4xxxx号,位于温江区长安路**********)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甘孜分行51050xxxxxxxxxxxxxxx卡上存款15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若被申请人四川亿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再冻结被申请人**个人持有农行卡62284xxxxxxxxxxxxxxx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直至人民币1500000元。保全期限为2021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4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巴 英
审判员 晓 宏
审判员 益西拉姆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拥 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