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3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汇合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汇合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浙江路34号皓景丽苑2-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翔,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十堰汇合工业园有限公司、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在十堰汇合工业园有限公司处借款及利息、***在***处借款及利息处理不当;对2016年7月4日***出具的三张收条共计60万元付款认定错误;对2014年9月25日***付款数额的事实认定不清;导致十堰汇合工业园有限公司与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已付工程款未查清,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之间的已付工程款未查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7)鄂0302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汇合工业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8元,上诉人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6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