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丁杨兵、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2940号
原告: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鸳鸯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王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荣、李江秀美,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浙江路34号皓景丽苑2单元19楼。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公司经理。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程法杰,公司经理。
原告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因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原告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164元,减半收取计14582元,由原告十堰隆泰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隆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芸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