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线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与***、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7民初4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前,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浙江路34号皓景丽苑2-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7418613M。
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中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邹宏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