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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荆门共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民终1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学彬,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共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市客店镇***六组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9KD7M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90号就业广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667896482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2号金融大厦1幢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MA3NCOKG7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7757233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上诉人荆学彬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共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浩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山东亿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2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向上诉人荆学彬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交纳上诉费用,现期限已过,上诉人荆学彬仍未缴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主动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本案上诉人荆学彬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时交纳上诉费用的行为应当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荆学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