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民初1900号
原告:湖南一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578号高桥大市场现代商贸城2栋29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副总经理。
第三人: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一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一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一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一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湖南一舟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