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902号
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路2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长沙泰***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东城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泰***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登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东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裁定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