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99号东成2406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电力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2段692号新世纪城1501、1502房。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3月27日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7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湘0103执3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荆 钊
审判员 李 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