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02民初5259号之一
申请人: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8)湘0102民初5259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银行账户***(***)上的资金。现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长*****系统集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郑 云
人民陪审员 **月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