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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终2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燕霞,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骏品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骏品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虽是由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骏品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发包,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但根据在二审阶段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见证书,***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与佛山市南海骏品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是被挂靠单位。则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中的责任需要重新界定,本案的审理结果与***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必要的诉讼参与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与人,故本案应发回重审。本案因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而发回重审,故一审判决不属于错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7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9666.02元及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40.74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温万民
审判员翁丰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