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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35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A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7201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东信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801129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当日本院作出(2019)粤0606民初1350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平洲平东支行,账号:80×××67)中金额为350000元的银行存款,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名: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平洲平东支行;开户账号:80×××67)存款350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严婧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