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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350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汇处嘉麟豪庭A1603。
法定代表人:郭宏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紫君,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东信南路。
法定代表人:潘泰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中等专业学校(佛山市顺德区技工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出具的编号为(2019)友帮达佛保第021772号,担保金额为350000元的财产保全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华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玮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卢海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