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15010

申请执行人: 北京爱优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鲍淑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 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安先爱,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北京爱优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合力金桥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3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