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61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七里山社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413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湘阴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湘阴县六塘乡茶木村(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18640510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君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17142.5元及违约金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154元,承担执行费20571.46元,共计2058867.96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从湖南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扣划执行款620571.46元至本院履行款专户,于2023年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600000元,上缴财政执行费20571.46元,被执行人湖南六塘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0611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言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