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华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尚都花园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229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华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99LB960,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况场镇况场街村四组1-2组。 法人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尚都花园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尚都花园小区4栋2楼业委会办公室。 负责人:***,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本院(2023)湘122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23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3年11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无银行存款、无股票账户、无工商登记、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2、于2023年11月21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州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无收益类保险记录。 3、于2023年11月21日向怀化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州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公积金缴费记录。 4、于2023年11月21日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于2023年12月15日向靖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查询,查明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可供执行财产。 6、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下达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正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华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案被执行人尚都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华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金75446.10元及利息、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应当缴纳案件执行费1884.89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