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5执56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雷俊奎,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袁献忠。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的工程款4134801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878元。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3月12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玉川
人民陪审员 马 力
人民陪审员 任小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付世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