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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华源建筑机械租赁站与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03民初801号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华源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陕州区张湾乡桥头村。
经营者:成海平,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户籍地河南省陕州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
被告: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20号城市杰座1006室。
法定代表人:雷俊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华源建筑机械租赁站与被告**、***、***、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华源建筑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华源建筑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华源建筑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8元,减半收取计5564元,由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华源建筑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刘瑞丰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