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82民初3769号
原告:**,男,199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高松、吕远,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栋、陈婉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城市杰座**法定代表人:雷俊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玺,河南吉凯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庭审结束后,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格存在争议,导致涉案工程款数额暂时无法确定,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2元,减半收取73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聂 全 国
审判员 史 惠 霞
审判员 彭 贯 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