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5939号
原告:***,女,1970年6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玲,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晗,郑州市中牟县德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八一南路20号城市杰座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780508111X。
法定代表人:雷俊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王亚东,男,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王备战,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石化路69号B区商业1-2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55678X。
负责人:高鹏,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思翔劳务有限公司、王亚东、王备战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7元,减半收取计38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景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