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3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1号楼401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民营科技园科园路8号自编1、2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3民初1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333元及利息,以及违约金34533元、律师费损失3396元。案件受理费6106元、财产保全费2122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鹏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国土房管、车辆、工商、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及自然资源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南联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易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