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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921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阳县城东街139号。
负责人闫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桑运龙,该局泗店执法中队负责人。
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第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493600361W。
法定代表人刘宁。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某执罚字[2019]0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宁某执罚字[2019]0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接宁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移交违法线索的函》,“经卫片监测发现并对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地块进行实地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602平方米,对照《泗店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对照《泗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该地块现状为水浇地534平方米、农村道路68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允许建设区,符合泗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嫌构成非法占地行为。”我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宁阳县泗店镇马家庄村北、绕城路以南、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厂区南侧、肖家村土地内非法占地建设水泥路硬化地面。2019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人刘宁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刘宁承认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2019年11月22日对肖家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许同,2019年12月3日对肖家村原支部书记兼村主任宁学军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勘验并拍照取证(现场照片4张),该处占地位于宁阳县泗店镇马家庄村北、绕城路以南、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厂区南侧、肖家村土地内,建设项目为水泥路硬化地面,水泥路硬化地面面积602平方米。我局依法向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宁某执责改字[2019]0001034号),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宁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整改。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宁阳县泗店镇马家庄村北、绕城路以南、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厂区南侧、肖家村土地内占地建设水泥路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水泥路硬化地面602平方米);2.并处罚款:非法占用耕地25元/平方米×534平方米=13350元,非法占用农村道路15元/平方米×68平方米=1020元,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柒拾元整(¥14370.00)。
经审查查明,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宁某执罚字[2019]0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4370元,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义务。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某执催告字[2020]05018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义务。
本院认为,宁某执罚字[2019]0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该决定的合法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具备确定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第一项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推进不动产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执分离”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宁综执罚字[2019]05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内容。即对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水泥路硬化地面602平方米)。
上述内容由宁阳县泗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协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元忠
审判员  马兴民
审判员  孙春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