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21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宁阳县城西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吕洪胜,局长。
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
法定代表人程大千,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需要长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21行审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梦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