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阳县城西街219号。
法定代表人吕洪胜,局长。
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
法定代表人程大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宁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债权数额为118560元。
本案在执行中,已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限制消费令、交款传票,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
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
本院已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反馈无登记信息。
本院已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投资情况,反馈无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因本案需长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殷 鹏
审判员 王天序
审判员 李常树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佩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