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21民初548号
原告:宁宏赋,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女,196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阳县。
原告:宁健,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宁阳县泗店镇肖家村第四组。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健、**、***、宁宏赋、宁洪涛与被告泰安大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贾如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