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执591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薛玲,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万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万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8)鲁0211民初71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0014.67元,执行费1850.00元,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银行、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数额太小,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开发区开拓路277号14栋1单元302房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11执59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西才
审判员 张培荣
审判员 陈茂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殷太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