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昶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2民初93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州昶隆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二七区二道街4-A1号楼10单元3层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号12号楼祈福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真真,河南建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州昶隆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8)豫0102财保2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2号院6号楼3单元2层48号(*房权证字第××号)、*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帝湖花园E区多层22号楼东2单元1层东户[豫(2017)*州市不动产权第0149480号]用于担保的房产两套。查封申请人*州昶隆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州昶隆给排水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州市金水区文化路72号院6号楼3单元2层48号(*房权证字第××号)、*州市中原区桐柏路帝湖花园E区多层22号楼东2单元1层东户[豫(2017)*州市不动产权第0149480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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