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执恢143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阎晓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宿迁市运河湾现代农业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冯暖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1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2日宣告对江苏宏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31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