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4280号
申请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道林镇河东新村实竹塘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5064899X2。
法定代表人:阎晓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静、毛丽,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匡斌。
被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亲仁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2576F。
法定代表人:魏琼升。
申请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佛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8540元的财产。申请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向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12月24日,佛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1)粤0604财保166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省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854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063元,由申请人长沙天大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潘绮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