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621民初613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抚松县进修学校教师,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原告:***,男,194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原告:***,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诉讼代理人:张立民,抚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诉讼代理人:李伟国,吉林郑立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4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吉林省抚松县。
诉讼代理人:曲云,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伊占伟,系经理。
诉讼代理人:郑坤、赵海平,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
法定代表人:程翠英,系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闫志刚,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职员,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刘树彬,男,198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
原告***、***、***与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张立民、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李伟国、***的诉讼代理人曲云、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郑坤、赵海平、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闫志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树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妻子及母亲死亡赔偿金455,444.88元,丧葬费30,725.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0,280.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妻子单凤兰居住在抚松县抚松镇晨光小区东X单元102室,原告***妻子单素兰于2018年3月3日13时50分许,从家中走到自家楼后,清理楼上热水器漏水散落到自家窗台上的冰凌时,被楼上结冰的冰块坠落击中头部,当场倒地,家属拨打抚松县医院120急救车,并送往医院途中原告***妻子单素兰死亡。经抚松县公安局法医尸捡验,认定为原告***妻子单素兰系高空坠物造成死亡。2018年3月4日10时有抚松镇派出所片警3人、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人、城南社区委主任1人、死者家属1人及太阳能热水器鞠师傅组成联合调查组,经现场调查,查明被告***居住的被告***的房屋太阳能热水器漏水,导致楼顶部结冰坠落,将***妻子单素兰击伤后死亡,为此,原告依法诉讼,请依据《民法总则》第120条及《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依法判决。
***辩称,被告***对单素兰的死亡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本案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业公司)对单素兰死亡有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系有偿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证据一是有物业公司的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维修养护、小区物业管理......”。证据二是从被告提交的两份物业收据中显示,物业公司收取了业主的“物业费”,是有偿服务。证据三是物业公司在事情发生(2018年3月3日)后的3月4日,就在物业公司管理的楼房门上了(包括发生事故的楼房)贴出了“通知:提示所有亲人走路时.....注意房檐上形成冰溜子....注意安全!!!”。这说明,物业公司才意识到了危险隐患,事后做了“危险提示”。但由于物业公司没有事先清理冰溜子,导致事故发生,属于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见物业公司张贴通知的照片)2、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案中,接受委托的物业公司基于业主对建筑物权所产生的义务,应当在物业管理职责的范围内,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有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及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之规定。同时,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同案例,在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6民终819民事判决书中同样也得到了体现。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在特殊季节,对存在冰挂坠落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管理义务。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对于所管理区域内居民楼屋顶形成的大量冰挂造成的危及路人住户安全的隐患应当进行及时的清理。物业公司没有进行及时清理,显然存在过错。对单素兰的死亡,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依法追加的被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太阳能热水器漏水是事实,同样安装在楼顶上的其他品牌和其他天普品牌太阳能热水器都没有发生漏水事故,这样的对比充分说明该太阳能热水器存在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漏水造成结冰坠落致人死亡,本案的性质属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使用了存在缺陷产品间接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根据这一性质确定,本案的购买人、使用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合法消费者,他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保护。法律同时规定,产品质量事故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商承包承担举证产品没有质量问题的责任。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害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太阳能热水器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举证,举证不能的,即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能够证实是太阳能热水器漏水造成此次事故的,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证据见楼顶上天普太阳能热水器照片。三、本案公安局出具的调查结论不能作为认定被告***具有事故责任的证据。原因很简单,此屋顶冰溜子的形成及坠落原因,不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亲自到屋顶检测的结果,而是在2楼的室内通过开电源向热水器供水后发现漏水就做出的简单结论,没有经过鉴定,也没有通知太阳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因此,此调查结论不能做为认定谁有责任的证据,只能做为证明当事人死亡的原因证明,即单素兰是被冰溜子坠落后击中头部死亡的。四、根据法院调取的气象信息,自然落雪(天降大学)应当是屋顶结冰的主要原因和天然原因。如果是因为自然结冰造成的冰溜子坠落,造成单素兰死亡,那么除了物业公司以外,其他被告依法均无责任。五、做为死者单素兰,其死亡的地点并不是用于公众通行的通道,而是位于楼前的用于堆放杂物的一条狭窄的空地,外人根本不会去。其在下午13时50分左右到楼下清理结冰,当时正是天气最热的时间段,中午温度在零度以上,楼顶冰雪融化滴水不断,其理应注意安全。由于忽视安全,导致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六、本案被告***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是其为租赁人,事故发生时仅租用了房屋一年半(见房屋租赁合同),位于楼顶层的太阳能热水器并不是其购买和安装的,并且因为冬天热水器不能加热(实际上是损坏),被告***经过出租方同意安装电热水器。其安装电热水器的时间是2018年2月11日,在次之前的1月份,被告***就因太阳能热水器损坏,不能加热而停止了使用。而本案发生的时间是2018年3月3日,距被告***停用太阳能热水器已经2个多月,所以屋顶的结冰也不可能是答辩人使用太阳能造成的。其不是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者,仅为使用者。双方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及附属物的维修,对此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做为承租人的被告***不承担维修太阳能热水器的义务,自然对太阳能热水器出现漏水致使发生的人身伤害情况也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诉,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经不起推敲,没有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不能做为认定责任的依据。答辩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做为租赁者,不是太阳能热水器的所有人,不负有维修太阳能热水器过错。即使楼顶结冰,不论是自然结冰,还是太阳能漏水结冰,均不能认定是答辩人的责任,自然也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做为负有物业管理责任的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及时清除冰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做为太阳能热水器的生产商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产品存在不存在质量缺陷,不能证明的,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赔偿责任制。二者在法律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属于多种原因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多因一果的行为结果,依法应当二者共同赔偿原告三人因单素兰死亡造成的损失。同时,死者单素兰。忽视安全,导致意外发生,自身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辩称,一、我方申请法院到抚松县气象局调取的《抚松县2018年2月25日-3月3日气象资料》并结合原告出示的3月3日下午15时许,时长2分58秒的公安出现场录像共同证明:2018年2月26日至3月3日期间,抚松县陆续都有降雪,尤其是在2018年3月1日这天,气温是零下14.5度至零上1.2度,日降水量是10.5mm,达到暴雪级别,最大雪深达52厘米,再加上从2018年2月28日开始至3月3日期间,白天和晚间气温都是在摄氏零上和零下交替交换,导致楼顶房檐形成冰凌。公安机关的上述录像资料证实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马上到现场进行勘验,晨光小区院内及楼房周围都有很厚的冰雪,证明上述气象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客观真是的,本案是因降大暴雪,是自然灾害导致此事故发生,不是因太阳能漏水导致事故发生的。况且,晨光小区的楼房房顶屋檐部没有止雪带,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有止雪带,下的雪融化后的水就分流了,不可能在楼内形成冰凌,物业和开发商也都有责任。2、原告出示的“调查报告”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该《调查报告》并没有公安机关、社区、物业的印章,不能证明上述《调查报告》上见证人的身份。原告出示的鉴定书,法医鉴定结论是:“高空坠物致单素兰死亡”,而该“调查报告”中写明:“经县公安分局法医尸检,认定死亡原因因为楼顶太阳能结冰坠落导致”,证明该《调查报告》的内容不真实。涉诉的太阳能在2018年1月份就已经不适用了,所以太阳能内是没有水的。该《调查报告》中写明:“验往太阳能内注水”就已经证明该太阳能内是没有水的。原告出示《调查报告》的同时还出示了2018年3月4日录像,该录像证明了:太阳能维修工到***所住房屋的卫生间通上电之后,往太阳能内注水,然后有人从屋内向外看,并喊:“水哗哗的流”,但录像中并没有太阳能流水的镜头。如按该人所说太阳能:“水哗哗的流”,是会在很短时间内流干净的,水刚进入太阳能管内应当在零上15摄氏度左右,从太阳能内“哗哗的流出”只能将雪和冰都融化才对,不可能形成冰凌。况且2018年1月上旬该太阳能就不使用了,太阳能内是没有水的,这就证明事故现场形成的冰凌与该太阳能热水器无关。那么原告方称:“试验时注水后,太阳能热水器楼顶部向外排水漏水,就推断出漏水后结冰下坠导致单素兰被坠冰击伤抢救无效死亡”,明显是错误的。该调查报告不应采信。3、2018年1月份,***提出太阳能热水器不能用了,要求***出资购买电热水器,***给了***1,000.00元钱,***是钱不够,她给添上。***于2018年2月11日在抚松富华家电城购买了“美的牌”电热水器使用。这一事实,我方出示的***居住房屋中“美的电热水器”照片,结合购买电热水器的票据能充分证明。2018年1月份距本案事故发生有2个多月的时间,也就是说太阳能热水器有近二个多月的时间不使用了,足已证明原告主张的:“***居住的被告***的房屋太阳能热水器漏水,导致楼顶部结冰坠落,将原告妻子单素兰击伤后死亡”不是事实。二、此案单素兰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庭审中我方出示了录像光碟一张,结合原告出示的2018年3月3日的录像充分证明了:晨光小区业主通行的小区院子在楼的北面,而单素兰被冰凌砸伤至死的事故地点在楼的南面,而南面不是院子,是围墙,楼南面不是人们通行的地方,且在刚下过52厘米的暴雪的情况下,其是不应当,也是没必要到楼的南面的。原告以单素兰系教师的收入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明显是违法的。原告***以其妻子单素兰的死亡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更不合法的。单素兰的被抚养的人应当是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而单素兰子女早已成年,***是单素兰的丈夫,因此,其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无理。综上所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单素兰是在2018年3月3日13时50分时被楼上的冰凌砸伤导致死亡的。而冰凌的形成的由于事故发生前二日天降暴雪导致楼顶房檐出现冰凌所致,属于自然灾害所致,原告起诉***无理,应当驳回其对***诉讼请求。
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人身损害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一、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经联合调查组调查认定系***租住***房屋,安装在楼顶的热水器漏水结冰坠落导致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闲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造成他人重伤或者重大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此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应在物业公司。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根据上述规定,屋顶作为房屋共用部位其维修费用应从维修基金中支付。如果说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需要除雪除冰,那么参照此规定也应从维修基金中支付。而且本案涉及的晨光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根据该办法11条规定,此时屋顶作为共用部位其维修基金的使用应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不应由物业公司来承担责任。二、答辩人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规定的内容,尽到提醒义务。春天由于气温升高,积雪融化容易导致屋顶积雪和檐冰坠落,多年以来这个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人所共知的,如果未注意此风险而导致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屋顶作为小区房屋的共用部位并不在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内,物业公司能做到的只是张贴了相关警示标语,提醒杏仁注意坠冰。而且事发地点并非小区内通行道路,而是偏僻的前阳台,因此答辩人并无过错。三、答辩人已经将晨光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承包给被告刘树彬,应由刘树彬承担相关赔偿责任。2015年12月31日,答辩人与被告刘树彬签订了物业承包合同,约定将晨光小区物业管理承包给刘树彬的物业承包合同仍在履行,根据合同约定,相关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四、单素兰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相关风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
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辩称,本案与我公司无关,太阳能热水器是否是我公司的、是否漏水我公司不清楚,请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裁量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妻子单素兰(已死亡)居住在抚松县抚松镇晨光小区东二单元102室。2018年3月3日13时50分许,单素兰(已死亡)从家中走到自家楼后,清理自家窗台上的冰凌时,被楼上结冰的冰块坠落击中头部,当场倒地,家属拨打抚松县医院120急救车,在送往医院途中原告***妻子单素兰死亡。经抚松县公安局法医尸捡验,认定为原告***妻子单素兰系高空坠物造成死亡。2018年3月4日10时经抚松镇派出所片警3人、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2人、城南社区委主任1人、死者家属1人及太阳能热水器鞠师傅组成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查明被告***居住的被告***的房屋天普太阳能热水器漏水,导致楼顶部结冰坠落。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向法庭提供的抚松县公安局抚松派出所2018年3月4日调查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谁应当对受害人单素兰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1、受害人单素兰是否承担过错责任。受害人单素兰(已死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其家楼后并非人行通道和公共通道,同时存在安全风险,且其结冰并未影响其生活,在清冰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不注重安全,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承担50%较适宜。2、关于被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本案属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使用了存在缺陷产品,天普太阳能漏水导致结冰坠落间接造成受害人单素兰(已死亡)损害,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应对受害人单素兰(已死亡)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已承担30%较适宜。庭审中,被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不承认此太阳能是其公司生产及存在质量问题,对此本院已向被告明确释明是否对放置在被告***家楼顶太阳能是否是其公司生产及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问题进行司法鉴定,被告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3、关于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机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因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有偿物业服务是基于合同关系建立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主要原因就是未尽物业管理义务。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所管理区域内居民楼屋顶形成的大量冰挂造成的危及安全隐患应当进行及时清理。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及时清理,显然存有过错。故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对受害人单素兰(已死亡)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已承担20%较适宜。4、关于被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因被告***是天普太阳能购买人、被告***是使用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合法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由于消费产品的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由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5、关于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树彬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因被告刘树彬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无法查清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树彬之间是否是承包关系,且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物业费收据系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出具,二被告之间是否是承包关系,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案赔偿完毕后,可另行向被告刘树彬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应如何计算问题。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高法(2018)86号执行标准,死亡赔偿金为28,319.00元,其数额为28,319.00元×11年=311,509.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因受害人单素兰生前无被扶养人,故原告这一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树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11,509.00元,丧葬费30,725.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共计362,234.00元的30%即108,670.20元;
二、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上述时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11,509.00元,丧葬费30,725.5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0元,共计362,234.00元的20%即72,446.80元;
三、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80.00元,减半收取3,990.00元,由被告被告北京天普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0%即1,197.00元,被告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即798.00元,原告负担1,99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金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时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