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汉执字第290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1号国家游泳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芳菲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法冻轮候结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轮候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处。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