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依据(2015)未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79430.76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党白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