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滨汉执字第290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动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11号国家游泳中心。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旅游区芳菲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白燕川,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3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天津保税支行(账号:77×××17)存款人民币5771.53元。
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77×××17)存款。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