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健农电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健农电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民申6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健农电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任新农,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健农电视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28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冯哲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蒋慧
书记员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