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唯景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唯景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1民初3092号
原告: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侵,女。
被告:上海唯景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唯景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现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深圳市广德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