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03民初2209号
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3205。
法定代表人:官国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寅,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景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152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邬海波,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顾宗年,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唯景建筑设计事务所、***、邬海波、**、顾宗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8元,减半收取计6159元,由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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