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2民初2462号
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彩田路7018号新浩壹都A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16055935。
法定代表人:官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寅,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唯景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新松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闽行区。
被告:顾宗年,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唯景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顾宗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0元,由原告深圳市国腾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