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5743号
申请人: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6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
被申请人:崇州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崇州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崇州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xx账号内限额xxx元的存款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xx账号内限额xx元的存款予以冻结;以上保全总限额为xx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安吉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崇州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xxx账号内限额xx元的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成都温江支行xx账号内限额xx元的存款。
以上保全总限额为xxx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